2.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壹致的原則。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及所有權益壹並抵押。因此,在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時,應當詳細列明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及其權益。
3.保險問題。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上有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抵押人應當為地上建築物辦理保險手續,並在保險單中註明抵押權人為第壹受益人,保險合同的期限應當長於抵押協議的期限。
4.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生土地或者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抵押,應該先向土地管理機關登記,再向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如果是地上有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只需要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辦理他項權利證書即可。
5.土地使用權抵押前,申請人應當經評估機構評估。壹般情況下,抵押人將其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望從銀行或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而金融機構貸款額度的依據之壹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因此,在抵押前,應邀請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權人將根據評估報告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決定。
6.董事會決議。抵押人為外資企業的,須提供抵押前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定,股份有限公司須提供股東會和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
7.應該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為了證明抵押人的主體資格、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實性,以及土地使用權整個抵押過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保護抵押權人的權益,抵押權人應當聘請律師就抵押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
8.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辦理公證。由於土地使用權抵押涉及不動產抵押,標的物重大,因此在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時,抵押雙方應在國家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9.處分抵押物時,應當向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協助。抵押人在抵押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或抵押人在協議有效期內解散或破產時,抵押權人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抵押協議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在處理土地使用權時,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協助處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10.抵押結束。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期滿或因其他原因被撤銷的,應向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協議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