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貸公司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正規的小貸公司只準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臨公司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預扣利息,絕不會使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名下銀行賬號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二、公司所受監管部門是哪個監管部門
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
正規的小貸公司只準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臨公司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預扣利息,絕不會使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名下銀行賬號收取費用。
銀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公司性質予以明確。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壹、公司經營範圍:
1、辦理各項貸款;
2、辦理票據貼現;
3、辦理資產轉讓;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二、公司不能經營的範圍:
1、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2、公司不得從事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3、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4、公司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活動。
三、公司經營原則:
1、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2、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以參考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3、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公司可以采取壹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4、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5、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