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於被執行人的後果如下:
1.被背信人不得擔任高級職務。凡因有償還能力而拒絕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的自然人,如果被列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受到信用懲戒。不得擔任全國範圍內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禁止高消費。失信者將無法在五星級以上的酒店、賓館、高檔會所等場所消費。而且不允許妳買房產,就算妳想裝修房子也不允許。也不可能出去旅遊或者度假。更不可能申請貸款和信用卡;
3.乘車乘車受限,出行受限。失信者不得購買飛機票、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座位;另外,不允許買私家車。即使妳名下有車,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妳的車輛也會被暫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在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