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向受委托銀行申請貸款,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申請表》並提供所需資料。
2.受委托銀行應當對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料、所購住房和原個人住房的商業貸款情況、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貸款金額和期限等進行審查。,並將符合條件的貸款意見送公積金中心審核。
3.公積金中心批準貸款的,受委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由借款人自主選擇商轉公貸款的辦理方式,並履行相應的手續。有三種可選模式:
1自行結清商業貸款,落實房屋抵押手續。借款人以自籌資金提前還清原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並與原住房商業貸款銀行辦理結清手續;原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結清後,借款人立即辦理住房抵押註銷手續;原抵押註銷後,借款人與受委托銀行重新申請以公積金中心為抵押權人的房屋抵押。
2第三方抵押。借款人提供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其他房屋作為抵押,由受委托銀行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住房公積金賬戶聯保。借款人應提供兩名或兩名以上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作為擔保人,擔保人以其已繳納和後續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作為質押向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保證人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得少於5年;保證人當期住房公積金賬戶總余額必須達到貸款金額的10%以上;各共同擔保人按要求簽訂《住房公積金賬戶共同擔保承諾書》,住房公積金賬戶由公積金中心凍結,待房屋抵押到位或借款人結清貸款後解除凍結。
4.公積金中心在核實借款人所選模式的所有手續已辦理完畢,相關文件或證明材料已交受托銀行後,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受托銀行;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賬戶發放貸款。
5.以前款所述1方式放款的,受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采用前款第二種方式的,受委托銀行應當監督借款人在收到貸款資金後立即還清原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采用前款第三種方式的,受委托銀行應當監督借款人在收到貸款資金後立即還清原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並盡快辦理以公積金中心為抵押權人的房屋抵押登記。竣工後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由受委托銀行代收,連帶保證人階段性保證責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