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職工買二手房後,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半年就可以提取,但每三年才只提取壹次。
②職工購買新房,沒有《不動產權證書》咋辦?妳可以憑《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在簽訂壹年期內,辦理壹次提取且只可壹次!第二、提取目的:歸還純商貸或者組合貸款的商貸部分
①按期還款滿半年就可提取壹次,但每年只有壹次提取機會。
②使用組合貸款,也需要按期還款滿半年就可以提取壹次,但每三年只有壹次提取機會,累計金額不超過商貸金額(老政策是商貸余額)。
這裏我重點提示壹下:公積金余額既可以提取後用於歸還公積金本息,也可以用於沖抵商貸本息。
第三、提取目的:歸還公積金貸款;可直接按照“委托劃扣”政策辦理本息沖抵。公積金貸款發放之日就可以辦理委托劃扣。
第四、提取目的:歸還異地公積金貸款,只需還款滿半年即可提取,每年只可提取壹次。
第五、有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只可提取公積金用於償還公積金或者商貸本息,不可辦理其他目的的提取。重點:包括二套組合貸款中的商貸部分,也可以通過提取公積金余額來償還!
第六、夫妻婚前已各自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婚後仍可各自提取各自公積金,當然也可以針對其中壹套房產辦理提取。
第七、值得壹提的是,職工配偶及子女(父母未列入)身患重疾的可以提取公積金余額。
第八、目的:離職提取
①我北京人已離職,公積金賬戶封存停繳兩年才能提取余額;
②我非北京人已離職,公積金賬戶封存停繳半年即可提取余額閃人!!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修訂的主要內容
(壹)調整了總體架構及完善了部分規則
1.優化總體架構。將原《辦法》第四章“提取程序及審核”、第五章“提取方式”合並為壹章“授權審核及辦理方式”,將原《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非住房消費類提取”改為“其他類提取”,將原實施細則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整合到各提取類別中壹並明確。同時,對部分與現實不相適應的提取方式進行刪、並、改。
2.明確可提取住房套數。將“重點支持職工及其配偶首套剛性基本自住住房需求,有條件地支持第二套自住房需求,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需求”補充到新《辦法》。
3.精減住房消費提取範圍。取消“低收入困難職工家庭用於支付物業管理費等住房類消費的”提取。
4.增加購買存量房提取條件。增加“職工及其配偶購買自住住房為存量房的,應當在《不動產權證書》辦理滿6個月,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條款。
5.明確婚姻變更提取規則。在新《辦法》中增加了兩條規則性條款:壹是“職工及其配偶婚前均就各自住房已辦理過提取的,婚後可按婚前各自方式繼續辦理,也可關聯夫妻關系後辦理;如果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符合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
二是“婚前壹方已購自住房,另壹方就配偶婚前房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夫妻雙方同時到櫃面簽訂確認(承諾)書後辦理,如婚姻關系發生變化,按前述雙方都使用了該套住房提取記錄認定”。
(二)優化首套住房提取條件
1.取消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辦證時間要求。即取消“不動產權證登記時間應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後”的時間限制,允許2010年3月8日前辦證的購房職工將房屋所有權證更換為房屋不動產權證後辦理提取。
2.調整了提取還商業貸款額度。將“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剩余金額”現調整為“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金額”。
3.調整了首套房組合貸款還商業貸款頻次。將還首套房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提取“每12個月可辦理提取壹次”,現調整為“每36個月可辦理提取壹次”,其他不變。
4.放寬備案合同提取時限。將“購買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還可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內憑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將“半年內”放寬為“壹年內”。_ __
(三)優化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條件
1.適度放寬提取條件。取消原規定“在不動產權證發證之日起五年內可提取壹次”中“五年內”的限制條件,其他條件不變。
2.明確異地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方式和額度。異地第二套自住房在《不動產權證》辦理後憑證提取,提取頻次及額度與北京本地第二套自住房壹致。
此外,若辦理了二套房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可選擇憑《不動產權證》提取,也可選擇償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每12個月提取壹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金額。
(四)整合租房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
1.將“雙高人才”租房提取並入新《辦法》,調整了租房提取限制條件。壹是在普通無房職工提取基礎上,將“雙高人才”租房提取限額提高到普通租房提取的2倍。
二是將租房提取條件由原來的“本市無自有住房”調整為“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或貸款的,不能再辦理租房提取”。
2.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並入新《辦法》。同時,取消申請資料中由建設單位(委托人)提供的《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竣工驗收登記表》。
(五)規範“特困”類提取
1.放寬“重癥”提取病種範圍。在原規定重大疾病提取範圍“慢性腎功能衰竭需作腎透析治療及腎移植術後抗排異;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癥肝炎、肝硬變”的基礎上,增加了尿毒癥門疹透析、靶向藥物治療、器官移植、心臟搭橋(支架)。
2.規範“重癥”提取保障對象。將原來的“繳存職工、配偶、子女及繳存職工父母、配偶父母?”範圍,調整為繳存職工、配偶、子女。
3.細化“低保”提取方式。將“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分解為在職和離職兩種提取情形:對於在職職工,每12個月提取壹次,保留賬戶余額百元以內;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壹次結清個人住房公金賬戶余額本息,同時註銷個人賬戶。
(六)整合了銷戶提取類型
將銷戶提取進行取消、合並、調整,大部分向“封存停繳滿兩年”合並統壹,便於簡化流程、統壹標準、推進“網上辦”。
1.取消的情形。取消“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個人賬戶余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學辭職讀書的”兩種銷戶提取。
2.合並調整的情形。將“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與“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滿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合並調整為:“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停繳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即只要個人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還未就業(大多城市封存兩年),不管是否集中托管,即可銷戶提取。同時規定,在賬戶封存不滿兩年重新就業的,應當轉移賬戶。
(七)明確死亡提取無需公證的情形
若已故職工有實名認證的I類銀行借記卡,其配偶、子女、父母辦理提取的,簽訂承諾書後,可將已故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本息通過轉賬方式存入已故職工I類銀行借記卡;
若已故職工沒有實名認證的I類銀行借記卡,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本金在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辦理提取的,簽訂承諾書後,可將已故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本息通過轉賬方式存入經相關利害人協商確定的提取人I類銀行借記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證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