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建設、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且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建設。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第七條 政府投資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主要用於公益性和基礎性項目。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 項目前期管理第九條 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其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上的,應當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其他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下的,可以合並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項目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發改委審批。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上級部門審批的,由市發改委統壹申報。第十壹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市發改委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申報項目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采取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三)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
(四)項目建設選址和用地面積;
(五)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估計,包括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七)環境影響、交通、文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能源和水資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設進度初步安排;
(九)結論。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後,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壹)項目概況;
(二)項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據;
(三)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
(四)項目建設選址;
(五)環境保護、勞動保護、衛生防疫、消防及能源、資源消耗分析;
(六)項目外部配套建設條件論證;
(七)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八)招標方案;
(九)風險管理方案;
(十)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壹)項目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
(十二)項目建議書批復中規定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應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
(十三)項目建議書批復中規定政府投資采取資本金註入方式的,應提出股權結構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四)結論。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壹)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二)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銀行貸款承諾;
(五)按照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後,項目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編制項目總概算。
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建設項目所需必須費用。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估算總投資額10%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第十六條 采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發改委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