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暫時無力償還銀行貸款而被起訴,屬於民事訴訟,原告可以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是否可以分期還款,可以和原告銀行協商。如果原告銀行同意,可以分期還款。因欠銀行貸款被起訴,通常屬於壹般的借款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法調整,不負刑事責任,即不坐牢。壹般來說,銀行起訴是為了追索貸款,只要妳看當時的法院傳票。銀行要讓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應該通過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然後走公訴程序;所以及時還就好了。有壹種特殊情況是欠銀行貸款不屬於貸款糾紛,是觸犯刑法的,稱為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