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育不屬於義務教育,“大鍋飯教育”的理想確實很美好,但最後往往成為“小竈教育”的代名詞。
所以,雖然國家會撥款,但學費也是大學維持自身運轉的重要資金來源。2005年修訂實施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不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不予報名。”
不過,煙臺大學的“追債政策”並非毫無疑問。首先,很難確定什麽是“惡意拖欠學費”;其次,據報道,這是壹項“臨時措施”。工作人員引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既然不準予報名,我當然沒有資格參加考試。”這種推理是站不住腳的。那些拖欠學費的同學不報名,就不存在考不考的問題。如果學校已經允許那些學生註冊,突然出臺“補考政策”是不合適的。後壹種情況,學校已經放棄了要求學生在註冊前繳納學費的合法權利,卻以另壹種土著的方法涉嫌“秋後算賬”。
問題的關鍵不是“秋後算賬”,而是這壹政策可能會“傷及池魚”據悉,目前煙臺大學2.3萬名學生中,有20%是貧困生。為了摸清這些學生的真實情況,學校專門組織人員到十幾個縣市調查,結果令人吃驚。近5%的學生家庭不是很困難。大概是在這個調查的基礎上,學校認定所謂的家境不是很困難的“貧困生”屬於“惡意拖欠學費”,所以出臺了追繳欠款的政策。但通報同時稱,該校有超過20%的學生欠下超過654.38+07萬元學費,涉及學生數千人。措施出臺後,學校已追回學費654.38+00多萬元。只要妳有壹定的數學能力,就會發現問題。所謂“惡意繳納學費的學生”(5%)占貧困生(20%)的1/4,但已追回的學費(10多萬)是所欠學費(17多萬)的1。那麽,學校追究的是“惡意欠學費的學生”還是所有貧困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不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的,不予註冊”,還規定“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後註冊。”但在《煙臺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雖然第壹條規定“應當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但第六條規定“申請貸款的學生應當努力學習,取得好成績”。那麽,壹個家庭真的很窮,學習不太努力,成績中等的學生,是不是不可能申請到貸款呢?他付不起學費,因為他得不到貸款。他就沒有權利參加考試嗎?
“助學貸款”不是“獎學金”。前者主要針對差生,後者針對優秀生。如果把兩者混為壹談,學生不交學費就不能簡單地稱為“惡意”。
煙臺大學有權要求學生繳納學費,但需要按照相關程序執行,而不是隨意而為。大學不能把所有的貧困生都當成“惡意拖欠學費的學生”,更不用說為貧困生申請助學貸款設置各種障礙,否則只會出現“秋後算賬”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