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村金融需求合作金融
壹.前言
目前,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以商業化和市場化為主導。在農村金融市場,國有銀行的商業化導致其大規模退出農村,農村郵政儲蓄只存不貸(2007年即將成立的農村郵政儲蓄銀行的作用有待觀察),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的主體。
新中國成立之初,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中央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但由於歷史原因,信用社在上世紀60年代被迫納入國有金融體系,走上了“官辦”之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多次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改革,希望恢復其合作社原則。但實踐表明,政府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農村信用社管理權的下放最終加強了地方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控制,並沒有恢復合作金融的本來面目。建立符合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的農村合作金融應該是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二、農村合作金融的需求分析
1.從農村制度安排的角度來看,中國農村需要合作金融。
在我國歷史上,土地的所有權並沒有表現出集中的趨勢。在20世紀70年代末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中,雖然保留了名義上的土地集體所有權,但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卻分配給了農民,農民成為中國農村經濟的主體。這種制度安排最大的制度效益是社會穩定。雖然我國城鄉差距日益拉大,但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卻依附於土地。他們不是絕對的無產者。即使城市化過程中出現大量農民工,他們也不是城市定居者。大部分還是在農村儲備土地,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保障。中國在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過程中,沒有出現大量的城市貧困人口和社會動蕩,應該歸功於這種制度安排。
但是這種制度安排也有壹個成本,就是農業不可能有規模收益,農業的產業化也受到了阻礙。我國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受限於有限的土地資源,所以農業的勞動生產率必然低於社會平均水平,投入農業的資本利潤率也會低於社會平均水平,農業勞動者的收入也會低於社會平均水平。農村和城市形成了二元結構。在我國人口和土地資源的約束下,城鄉二元結構將長期存在。由於中國的基本制度矛盾是城鄉二元結構,而且長期存在,所以中國的金融體系有必要按照二元結構分別安排,不可能通過商業化來滿足城鄉兩方面的金融需求。
商業金融資本的逐利性決定了它必須追求“規模效應”,資本的積累會降低單位融資成本。目前,我國農村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經營,不存在規模經濟。農業的資本回報率必然低於其他行業。與這種體制相對應的是,分散的農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主體,他們的貸款額度小,單位融資成本高。中國農村的制度安排決定了商業化的正規金融必將退出農村。在正規金融退出農村金融市場的同時,有必要建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以防止民間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
2.從農民的角度看,中國農村需要合作金融。
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曾說過,農民相當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單位,按照“理性經濟人”的原則行事。斯科特則認為,小農經濟關註的是生存,而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農民的行為不能在市場存在的前提下進行分析。
與西方不同,我國社會尤其是農村的特點是以家庭為中心,向以血緣為基礎的家庭擴展,然後根據人際交往的遠近繼續向外延伸,形成“圈子社會結構”。在這種以社會網絡為核心的“圈子社會結構”中,農業生產和順暢生活開支的金融需求通常是通過“人情貸”獲得的。這種借貸基本上是以無息互助的方式進行的,適合小農經濟。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貸”已不足以滿足商業性金融貸款需求,農戶還會向金融機構尋求信貸支持。但是,個體農戶在面對金融機構時會面臨以下限制:
第壹,非生產性需求在我國農民信貸需求中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相當壹部分資金除了用於維持日常生活的壹部分消費支出外,用於購置和修繕房產、修建祠堂或滿足喪葬婚嫁等,貸款缺乏未來收益作為還款保障。
第二,農戶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人情借貸”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有著廣泛的聯系,因此具有壹定的信息優勢。但是正規金融機構面對的是分散的農戶。在進行信貸決策時,他們缺乏關於農戶特征和活動的私人信息,導致“事先信息不對稱”。在利率受政策限制的條件下,只實行信貸配給。正規金融機構也缺乏有效手段監督農戶貸款使用,造成“事後信息不對稱”,增加信貸風險。
第三,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壹般來說,有壹定價值的抵押物會增加貸款額。對於正規金融機構來說,抵押物的有效性取決於其變現的容易程度。農民貸款普遍缺乏抵押物,即使能提供抵押物,也大多是房屋、農具或農產品。由於它們與農民生活的實際距離,正規金融機構在接受抵押物方面表現出明顯的劣勢。
四是履行借款合同的形式單壹。農民的產出是實物,正規金融機構不接受實物償還貸款。農戶在償還貸款時,需要經歷市場風險才能轉換成現金,分散的農戶更願意持有以規避市場風險。
與正規金融組織相比,民間金融在借貸雙方之間有著廣泛的聯系,資金提供者對農戶的私人信息非常了解,借貸雙方的生產經營條件和生活環境相似,對抵押物的認可度高,履行合同的方式靈活。因此,民間金融更適合農民的信貸需求。發展民間金融,同時規範民間金融活動,是壹種有效的選擇。
三。農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安排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4)的定義,合作社是自願組織起來的民主組織形式,是具有相同目標的協會。合作金融是合作經濟的壹種特殊形式,它以合作制原則為標準,以金融資產的形式參與,專門從事特定範圍內的金融活動。合作金融在西方國家已有140多年的歷史。同時,農村合作金融也是壹國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50多年的發展,中國農村信用社已經成為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
1.現有農村信用社面臨的困難
在我國,農村信用社是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壹形式。中國農村信用社經過50多年的發展,已經異化並背離了合作原則。歷次改革的經驗表明,讓現有的農村信用社回歸“合作原則”,會遇到“路徑依賴”的障礙。
首先,經過之前的改革,我國農村信用社已經劃歸地方政府管理,加強了地方政府對金融資源的控制。農村信用社成為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配置金融資源的工具,脫離了合作原則。為使農村信用社回歸合作原則,必須歸社員所有,社員享有對農村信用社的使用權、轉讓權、處分權和收益權。這樣壹來,地方政府配置財力的能力必然會被削弱,地方政府當然不會放棄已經獲得的權益。
其次,我國農村信用社長期依附於國有銀行,與國有金融機構及其社會環境具有很強的親和力。壹旦他們想回到原來的信用社制道路上,還需要壹個漫長而艱難的“學習”過程。
最後,真正意義上的信用社職工和農民不再屬於同壹個利益集團,前者的經濟地位明顯高於後者。恢復信用社的合作制,意味著信用社從國家銀行的附屬機構的地位降級為農民自己的金融機構,自然會受到現有經濟利益格局的抵制。
農村信用社的“回歸”受到上述限制,因此有必要重建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
2.重建中國農村合作金融真正的信用合作制度生長在農業經濟體系內部,是農民自發的聯合,而不是外生的金融制度安排。內源性農村合作金融應符合自願、互助、民主管理和非營利的原則。
中國農村合作金融的重構應從中國農村實際出發,結合中國現有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建立真正的信用社。
首先,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模式應該采取多樣化的形式。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距較大,不可能實行全國統壹的農村金融合作模式,應倡導多元化的區域模式。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村經濟已經市場化,應推進市場化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按照股份制原則建立商業銀行模式。對於壹些正在逐步走向市場化的農村,農村信用社也要進行股份制改造,但要建立農村合作金融作為必要的補充。在不發達地區,主要是低收入農民,應重新建立合作信用合作社,以滿足農民生活和生產的金融需求。
就農村合作金融的規模而言,不能盲目追求規模效應。新成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主要服務於低收入成員。如果組織規模的擴大是因為成員金融資產數量的增加,那麽組織的客戶層次發生了轉移,即不再是原來的低收入群體,那麽組織的性質就會發生變化。如果來自低收入成員數量的增加,組織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可能上升,合作金融組織不具備明顯的規模經濟特征。
在組織體系方面,考慮到我國農村的現實,可以建立金字塔形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體系。在小範圍內建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基層合作金融組織,滿足農戶小額資金需求。基層合作金融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共同組建上級聯合組織,增強服務能力,即組建農村信用社-縣(市)信用社-省信用社,自下而上形成股份多極法人體系。各級信用社是具有資金運作能力的獨立法人,可以獨立向農戶提供大額貸款。此外,他們還為基層信用社提供資金調劑、異地支付等服務,還可以對基層信用社的風險進行監管。
在內部管理機制上,社員代表大會是信用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必須真正代表社員的利益。基層信用社嚴格按照“壹人壹票”的原則決定信用社的業務種類、人事任免和重大經營決策。信用社的經理和常設機構由成員大會從成員中選舉產生,辦理成員的普通小額貸款,較大的貸款必須由成員大會集體決定。社員可以監督信用社的日常活動,信用社定期向全體社員公布信息,保證廣大社員的知情權。
在業務操作上,基層信用社的服務對象是參加信用社的社員,主要是低收入農戶,他們的金融需求相對簡單,壹般只開展存貸款業務及相關結算。根據不同農戶的具體情況,基層信用社可以提供靈活的信貸合同。在合作初期,初級信用社主要考慮的是為農民成員服務,而不是盈利。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除了為農戶提供存貸款服務外,還應提供教育培訓等公益性產品和服務,這是信用社發展中不可忽視的壹個導向。
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是針對弱勢農民的互助組織。政府應采取優惠政策支持其生存和發展,運用信貸、稅收等經濟杠桿,通過低稅收或減免稅收、低息或無息貸款等方式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提供優惠支持,促進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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