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用完了該不該還?
這是當前社區管理的難點和歷史遺留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明確是否應該繳納維修資金。目前主要情況如下。
1.新建商品房小區壹般不存在欠繳維修資金的情況;
2.拆遷安置房、廉租房等。沒有產權證或者當時沒有辦理產權證。物業改建為普通商品房時,壹般需要繳納維修資金;
3.有歷史問題的老商品房小區,因為當時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繳納維修資金,所以沒有繳納維修資金。目前政府部門壹般協調開發商支付開發商支付的部分,居民未支付的部分壹般不予收回;
4.老丈人家小區維修資金不到位的,同3。壹般老丈人的房子小區(很多老公的房子是國企或者集體企業建的,分給職工的)開發單位會解決未付的維修資金,個人壹部分不收回;
5.目前還存在壹個問題。由於開發時間較早,房價較低,加上目前通貨膨脹,原有維修資金不足,對小區維修影響較大。目前,針對這種情況,法律層面(物權法、地方物業管理條例等。)引導業主再次籌集維修資金,但實踐中未見成功案例。
維修基金繳納標準2019是什麽?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第2004號令。165《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2.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3、出售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分別不低於20%和30%的比例,從房屋中提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