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發放貸款罪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非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主體壹般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可能認定其他單位構成本罪。在判斷是否構成本罪時,要充分考慮立案標準的問題。那麽非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呢?下面我們就來認識壹下。壹、非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第四十二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二。刑法對非法放貸罪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三、非法發放貸款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與貸款有關的規章制度;(二)本罪的客觀表現為:1。行為人違反了與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紀律;2、有違法發放貸款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後果的;3.非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聯方以外的人。(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4)主觀上,本罪是故意。行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故意違反國家金融和貸款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我們應該區分不同的犯罪主體。如果是自然人,那麽此時需要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50萬元以上,那麽就認定為非法發放貸款罪。如果單位有這樣的行為,那麽此時的要求必須是造成了1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那麽就可以認定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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