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獨立保函的作用是債務人付款到期,債務人不履行付款義務。當債權人依據獨立於基本交易關系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書面支付承諾文件向金融機構主張權利時,只要債權人能夠提供表明支付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金融機構將無條件地向其支付特定金額或最高金額內的款項。
壹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類似於獨立保險單。首先,保險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出具獨立保函的主體資格。其次,保證保險合同獨立於基本交易關系,具有獨立性。再者,投保保險事故的觸發條件是債務人未履行到期還本付息的給付義務。而且受益人(債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需要提供壹份書面文件,說明賠付到期,債務人未履行合同。最後,保險人審查上述文件後,承擔獨立理賠責任,不得以基本交易關系的效力存在瑕疵為抗辯理由,也不得以債權人有其他優先受償方式為由拒絕賠償,而是無條件向債權人支付特定金額或者最高金額以內的款項。
另壹方面,保證保險合同和獨立保函雖然獨立於基礎合同,但不具有可比性。首先,它們是由不同的主體發布的。雖然保險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出具保函,但此時適用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已經超出了保險法的範圍;其次,這兩種情況是不同的。保證保險主要適用於消費貸款業務,而獨立擔保壹般適用於國際貿易,壹般有涉外因素在裏面。第三,他們的商業模式不同。開保函時可以要求申請人預付全部保證金,但保險有嚴格的費率監管,業務操作和業務開辦流程都不壹樣。保函是壹種信用服務,與保證保險有本質區別。最後,獨立擔保壹般要求見票即付。
綜上所述,保證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於獨立保函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保證保險合同性質的認定取決於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逐案判決,直至保險法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