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立法先行
世界各國在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監管體系的同時,也在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創新監管理念,並針對互聯網金融出現後可能出現的監管漏洞,通過立法、補充規則等手段,延伸和擴大現有監管體系。美國1999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定義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規範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行為。P2P貸款方面,美國證監會規定P2P貸款是直接融資的壹種。根據1933《證券法》第五章(壹)和(二)的規定,未經有效登記或者豁免,禁止任何人募集(發售)或者銷售證券。眾籌方面,2013年9月24日,美國證監會《喬布斯法案》第二章正式生效。私營企業現在可以在各種媒體上以各種形式披露其融資需求,並向經認證的投資者籌集資金。加拿大計劃開始修訂《反洗錢和恐怖融資法》,以打擊利用網絡虛擬貨幣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為了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歐盟相繼頒布了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如電子簽名同壹框架指南、電子貨幣指南、電子貨幣機構介紹等。各國立法首先規範了參與者的行為,維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保證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有序發展。
2,體制機制,明確機構
建立各司其職、和諧運行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是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前提。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點,發達國家在傳統金融的基礎上,根據互聯網金融的不同業務屬性,定義了各種業務監管機構。美國采取的是州與聯邦共管的監管體制,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明確規定各州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在不違反州上位法的前提下,對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做出符合本州實際情況的相關規定。2010年7月,美國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所有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都由新成立的獨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CFPA)實施。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ACPR)自2009年起監管支付機構,並有權控制支付中介。所有從事支付業務的機構都需要事先獲得ACPR頒發的信貸機構許可證或支付機構許可證。英國Zopa、英國RateSetter、英國fundingcircle於2011成立“P2P金融協會”,通過制定P2P信貸的行業標準,規範業務模式和內控機制。
3.職能監督
互聯網金融本質上還是屬於金融,在功能上還是離不開支付範圍、金融產品銷售、融資和投資。國際上普遍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監管框架。在互聯網支付業務方面,美國將第三方支付業務納入對轉賬業務的監管,由美國國會成立的獨立聯邦政府機構FDIC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必須將沈澱資金存入FDIC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無息賬戶,沈澱資金產生的利息用於支付保險費。歐盟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金融企業監管。歐盟要求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必須是銀行,而非銀行機構必須獲得與銀行機構相關的業務牌照(全銀行牌照、有限銀行牌照或電子貨幣機構牌照)才能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歐盟規定,所有第三方支付平臺必須在央行設立專門賬戶,存入的資金必須存入該賬戶。這些資金受到嚴格監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挪作他用。在融資業務方面,美國將P2P借貸融資納入證券業監管,重點是市場準入和信息披露。對於網絡投資融資,美國通過了《喬布斯法案》,放開了眾籌股權融資,對保護投資者利益做了詳細規定。歐盟對於股權眾籌的監管,對於發起人和平臺分別采用不同的規定。對於股權眾籌發起人,使用歐盟的《招股說明書PD指南》;對於股權眾籌的平臺,可以適用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南(MiFID)的金融中介機構等級和投資者保護條款。
4.行業自律
互聯網金融還是壹種金融創新,很多產品形態還在變化,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壹時半會兒還不能完全覆蓋。被規範的業務,大部分是因為相關制度的不完善而不到位,而更多的是需要企業自律,嚴格遵循相關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規範來約束自己的經營。在國際上,許多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行業標準、促進同行監督和標準化來指導行業的發展。英國三大P2P平臺成立了全球首個小額貸款行業協會,美、英、法等國積極推動成立眾籌協會,制定自律規範。很多企業本身也通過制定內部監督條例、規範交易程序、監控交易過程來實施自我監督。比如澳洲眾籌網站ASSOB,註重資金籌集過程的管理,對長期安全運營起到關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