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或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時,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向保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含保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縣(市)管理部,下同)申請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市貸款管理工作。“中心”負責審批貸款。貸款手續由本中心委托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四條貸款資金來源為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管理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貸款對象為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貸款的借款人。
第六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本人或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壹年以上的;
(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有效的居住身份證件;
(3)夫妻雙方均未享受過該筆貸款或未還清該筆貸款;
(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身體健康,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可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合法有效證明;
(六)自有資金占本單位購買或者融資住房價格的20%以上,或者自有資金占自建、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成本的50%以上;
(七)以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以具有足夠補償能力的單位或職工個人作為擔保;
(八)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狀況、所購自建住房價格、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1)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配偶及直系親屬退休年齡內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2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按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計算),或者不超過借款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15倍;
(二)單位融資購買、建造自住住房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總價的80%,自住住房自建、翻建、大修不得超過所需費用的50%,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不得超過正常剩余貸款本金金額;
(3)單筆最高貸款金額40萬元。
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適時調整。
第八條貸款期限應根據借款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所購住房及貸款金額合理確定。
(1)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
(二)借款人自貸款之日起至退休不滿30年的,貸款期限壹般最長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
第九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執行合同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法定利率調整時,從次年的1起,按照相應的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十條擔保方式為抵押、質押和保證。
(1)抵押: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財產作為貸款的擔保。
(2)質押:1。借款人以其本人和他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存儲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作為貸款擔保;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方國庫券、銀行存單等有價證券作為貸款擔保;
(3)擔保:借款人購買的期房不能提供抵押(質押)時,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以下簡稱擔保單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四)以第三人的不動產、有價證券作擔保的,需征得第三人同意,並辦理公證手續。
第十壹條房地產作為抵押物,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抵押人必須以該房產的全部價值用於貸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到房產權屬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應將辦妥的房產證交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抵押權人)保管;
(三)抵押財產現值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定,最高抵押價值不得超過抵押財產現值的80%;
(4)抵押期間,抵押人必須保證抵押物完好。
第十二條以本人和他人存儲的住房公積金作為擔保的,由本人和擔保人簽訂擔保書,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余額凍結手續,擔保率為100%。
第十三條以證券作為擔保物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質權人和質權人辦理質押品的凍結手續,質押證券的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金;
(二)將設定的質押物交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質權人)保管。質押期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不得擅自處置。質押物丟失或損壞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借款人以所購拍賣房屋作抵押時,擔保單位應在辦理個人房屋產權證前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人取得房屋產權證後應及時辦理抵押置換手續。
第十五條抵(質)押期限與貸款期限壹致,貸款本息清償後,抵(質)押權終止。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十六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填寫《保定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貸款申請審批表》,並同時出具以下資料:
(壹)身份證件原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其他有效的居住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按規定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購買住房的首付款賬單原件及復印件;
(4)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及由有權處分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保證函;
(五)抵押物現值未知時的估價證明;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根據上述信息對借款人的資格和資信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八條貸款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受委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
第十九條貸款發放
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貸款資金由受托銀行劃入賣方或建設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償還商業銀行貸款,將貸款資金劃入商業銀行開立的貸款賬戶。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可自願選擇等額本金還款法或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貸款本息。
平均資本償還法: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本金在整個還款期內均分,但貸款利息逐月遞減,還款期內還款金額逐月遞減。
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和在整個還款期內保持不變。但本金在月還款額中的比例逐月增加,利息的比例逐月減少。
第二十壹條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到期壹次還本付息,利息隨本清。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因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管理人、監護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償還貸款。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借款人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質押)註銷手續。
第七章違約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生下列情況之壹的,屬於貸款違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受委托銀行有權依照有關法律和合同的約定處分抵(質)押物。
(壹)貸款被挪作他用;
(2)借款合同終止前,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合法繼承人(管理人或監護人)或拒絕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
(3)借款合同到期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或借款期間借款人累計六個月未清償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處分抵(質)押品所得價款,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壹)支付處分抵(質)押品的相關費用;
(2)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包括罰息)和違約金;
(3)對於獲得的款項不足以償還上述款項的部分,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和受委托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超過上述應付金額的部分應退還給借款人。
第二十七條保證期間發生貸款違約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受委托銀行應當向保證人追償連帶責任,追償範圍以借款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為限。
第八章貸款監管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受委托銀行有權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借款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單位(賣方)出具虛假購房合同和票據騙取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受委托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依法追究單位(賣方)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受委托銀行有權終止借款合同,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依法追究借款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借貸雙方任何壹方需要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內容及附件時,應書面通知有關各方,並就有關內容達成協議。在達成協議之前,原合同及其附件仍然有效。
借款人和保證人之間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河北省外來人員在本市購買住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過去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