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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歷史地位

1.如何評價王安石變法的歷史地位

梁啟超如此高度評價王安石,壹點都不奇怪,因為梁啟超和他的老師康有為是戊戌變法的中堅,與王安石當然有惺惺相惜之意。

歷史發展到近代,中國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變故,改革的呼聲日益提高,所以對王安石變法開始進行正面的評價,主要的人物有梁啟超、嚴復等,他們從社會現實需要出發,呼籲改革精神。例如梁啟超曾評價王安石“三代以下唯壹完人”。以後對王安石變法的研究越來越多,並在民國時期有所推廣。

王安石變法無可厚非!他使北宋能對抗外敵

2.王安石的地位經歷

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號半山,漢族,臨川(今江西撫州市臨川區)人,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改革家。

慶歷二年(1042年),王安石進士及第。歷任揚州簽判、鄞縣知縣、舒州通判等職,政績顯著。

熙寧二年(1069年),任參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變法。因守舊派反對,熙寧七年(1074年)罷相。

壹年後,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罷相,退居江寧。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新法皆廢,郁然病逝於鐘山(今江蘇南京),贈太傅。

紹聖元年(1094年),獲謚“文”,故世稱王文公。王安石潛心研究經學,著書立說,被譽為“通儒”,創“荊公新學”,促進宋代疑經變古學風的形成。

哲學上,用“五行說”闡述宇宙生成,豐富和發展了中國古代樸素唯物主義思想;其哲學命題“新故相除”,把中國古代辯證法推到壹個新的高度。王安石在文學中具有突出成就。

其散文論點鮮明、邏輯嚴密,有很強的說服力,充分發揮了古文的實際功用;短文簡潔峻切、短小精悍,名列“唐宋八大家”。其詩“學杜得其瘦硬”,擅長於說理與修辭,晚年詩風含蓄深沈、深婉不迫,以豐神遠韻的風格在北宋詩壇自成壹家,世稱 “王荊公體”。

有《王臨川集》、《臨川集拾遺》等存世。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禦,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治。

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後,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壹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積貧局面的改變 *** 財政收入大幅增長。通過壹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宋神宗年間國庫積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財政支出。

新法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並勢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占的商業利潤中的壹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社會經濟發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改變“積貧積弱”的現象是王安石變法的總方針,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總目的。

通過“強兵之法”的推行,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保甲法的推行,加強了農村的封建統治秩序,維護了農村的社會治安,建立了全國性的軍事儲備,並節省了大量訓練費用;裁兵法提高了 軍隊士兵素質;將兵法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保馬法使馬匹的質量和數量大大提高,同時 *** 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軍器監法增加了武器的生產量,質量也有所改善。

變法的強兵措施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被動局面。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揮下,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王韶率軍進攻吐蕃,收復河、洮、岷等五州,拓地兩千余裏,受撫羌族三十萬帳。

這是北宋軍事上壹次空前的大捷,也是兩宋時期漢民族與周邊少數民族政權作戰時,北宋朝廷開疆拓土、大展神威而大獲全勝的唯壹戰例。同時培養出了王韶、章楶等傑出將領,並建立起進攻西夏地區的有利戰線,對宋與西夏的戰爭格局掀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從文學角度總觀王安石的作品,無論詩、文、詞都有傑出的成就。北宋中期開展的詩文革新運動,在他手中得到了有力推動,對掃除宋初風靡壹時的浮華余風作出了貢獻。

但是,王安石的文學主張,卻過於強調“實用”,對藝術形式的作用往往估計不足。他的不少詩文,又常常表現得議論說理成分過重,瘦硬而缺少形象性和韻味。

還有壹些詩篇,論禪說佛理,晦澀幹枯,但不失大家風範。散文王安石為了實現自己的政治理想,把文學創作和政治活動密切地聯系起來,強調文學的作用首先在於為社會服務,強調文章的現實功能和社會效果,主張文道合壹。

他的散文大致貫徹了他的文學主張,揭露時弊、反映社會矛盾,具有較濃厚的政治色彩。王安石的論說文,針對時政或社會問題,觀點鮮明,分析深刻,長篇則橫鋪而不力單,短篇則紆折而不味薄,闡述政治見解與主張,結構謹嚴,說理透徹,語言樸素精練 ,具有較強的概括性與邏輯力量,為推動變法和鞏固北宋詩文革新運動的成果起了積極的作用。

王安石的短文,直陳己見,簡潔峻切,短小精悍,形成了“瘦硬通神”的獨特風貌,如史論《讀孟嘗君傳》,全文不足百字,然而層次分明,議論周密,詞氣淩厲而貫註,勢如破竹,具有不容置辯的邏輯力量。還有壹部分山水遊記散文,簡潔明快而省力,亦記遊,亦說理。

3.王安石變法 背景

王安石變法 由於深得宋神宗賞識,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開始大力推行改革,進行變法。

王安石明確提出理財是宰相要抓的頭等大事,闡釋了政事和理財的關系,並認為,只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才能解決好國家財政問題。執政以後,王安石繼續發揮了他的這壹見解。

在改革中,他把發展生產作為當務之急而擺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雖然強調了國家政權在改革中的領導作用,但他並不贊成國家過多地幹預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反對搞過多的專利征榷,提出和堅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張和做法。

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導下,變法派制訂和實施了壹系列新法,從農業到手工業、商業,從鄉村到城市,展開了廣泛的社會改革。與此同時,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改革軍事制度,以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鬥力,強化對廣大農村的控制;為培養更多的社會需要的人才,對科舉、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了改革。

變法觸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兩宮太後、皇親國戚和保守派士大夫結合起來,***同反對變法。因此,王安石在熙寧七年(1074年)第壹次罷相。

次年復拜相。王安石復相後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繼續推行下去,於熙寧九年(1076年)第二次辭去宰相職務,從此閑居江寧府。

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此前的新法都被廢除。王安石不久便郁然病逝。

變法的內容 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

神宗立誌革新,熙寧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壹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

呂惠卿、曾布等人參與草擬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

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借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

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

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

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

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 *** 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谷物或現錢。

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布實施。

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

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壹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

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規定稅額。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為“地符”。

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準,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制官僚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布。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

在王安石的倡導下,壹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封建秩序 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壹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並軍營,另壹方面實行將兵法。

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壹保,五保為壹大保,十大保為壹都保。

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壹人為保丁。農閑時 *** 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

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

4.蘇軾,司馬光,王安石,這仨歷史地位怎麽排

如果單論歷史地位的話王安石最高,六大名相之壹,蘇軾經常被貶,不過對宋詞的貢獻非常大,司馬光寫了《資治通鑒》,也很了不起。

王蘇司馬。王安石變法國家利益很大,國家進步,但嚴重侵犯了士大夫階級利益,後宋打西夏失敗,導致國家困難。

被士大夫階級乘機根除了新法。蘇東坡本是士大夫階級,堅決反對新法,後貶官,種過地,體會到新法對民間的利處,後不反對也不支持新法。

司馬光,士大夫階級利益的捍衛者,阻撓破壞改革,眼中只有自己利益。後朝廷為修資治通鑒,組織了壹大群文人,以他為首,也算文學上有所貢獻。

5.王安石的歷史評價,客觀的評價的話到底怎麽評

對歷史稍微熟悉壹點的都知道,王安石可以說算中國歷史上極具爭議性的人物。

在晚清之前,王安石可謂臭名昭著,甚至有人把他和秦檜並列為宋代兩大國賊。雖然在文學造詣上位列唐宋八大家,但政治評價上,王安石壹直是擡不起頭的。官方修訂的《宋史》,更是把王安石定義為北宋亡國的元兇。

晚清之後,因為政治需要,王安石突然壹下成了媲美孔孟的大聖人,這個形象壹直被沿用至今,上了歷史課本,成了壹種政治正確。那麽王安石客觀的說,歷史上應該怎麽評價呢?

無論從私德還是變法的初衷,王安石都是無可指責的,否則早就上奸臣傳了。(以王安石身後罵名之甚,沒上奸臣傳也算個奇跡。) 熙寧變法在短期內應該說也算成功的,締造了北宋的巔峰。

但是從結果論來說,熙寧變法並沒有效執行下去,並且演變了黨爭。要知道熙寧之前,北宋處於壹個整個中國歷史君臣關系非常夢幻的局面,我敢說中國歷史沒任何壹個時代君臣關系要比北宋熙寧變法之前好:皇權和相權達到了壹個高度的平衡。而熙寧之後,新舊兩黨爭來爭去,朝政荒廢,朝令夕改,讓北宋迅速的沈淪了下去。說王安石是北宋亡國罪魁禍首,也算公允之論。

6.王安石在中國歷史中的作用

宋代改革家、思想家和文學家。

字介甫,號半山。江西臨川(今江西撫州)人,世稱臨川先生。

慶歷二年(1042)進士第四名及第。任地方官多年。

王安石認為宋代社會貧困化的根源在於兼並。因此,在嘉佑三年(1058)上宋仁宗趙禎的萬言書中,要求對宋初以來的法度進行全盤改革,扭轉積貧積弱的局勢,立即實現對法度的變革。

封建士大夫也把致國太平的厚望寄托於王安石,期待他能早日登臺執政。由於深得神宗賞識,熙寧二年(1069),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開始大力推行改革,進行變法。

王安石明確提出理財是宰相要抓的頭等大事,闡釋了政事和理財的關系,並認為,只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才能解決好國家財政問題。執政以後,王安石繼續發揮了他的這壹見解。

在改革中,他把發展生產作為當務之急而擺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雖然強調了國家政權在改革中的領導作用,但他並不贊成國家過多地幹預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反對搞過多的專利征榷,提出和堅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張和做法。

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導下,變法派制訂和實施了壹系列新法,從農業到手工業、商業,從鄉村到城市,展開了廣泛的社會改革。與此同時,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改革軍事制度,以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鬥力,強化對廣大農村的控制;為培養更多的社會需要的人才,對科舉、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了改革。

變法觸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兩宮太後、皇親國戚和保守派士大夫結合起來,***同反對變法。因此,王安石在熙寧七年第壹次罷相。

次年復拜相。王安石復相後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繼續推行下去,於熙寧九年第二次辭去宰相職務,從此閑居江寧府。

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保守派得勢,此前的新法都被廢除。王安石不久便郁然病逝。

王安石在哲學思想方面,繼承和發揚了老子的壹些思想,是傳統的樸素的辯證法思想,《洪範傳》、《老子註》是他在這方面的主要著作,後者已經散佚。他的文章以論說見長,列於唐宋八大家。

在詩歌方面,早年寫了不少反映社會現實的詩篇。有集本傳世,壹是《臨川先生文集》本,壹是《王文公文集》本,兩本都摻有他人的著作。

王安石曾封於舒、荊,死後又謚為文,故也稱為王荊公或王文公。 附:王安石變法 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神宗立誌革新,熙寧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壹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布等人參與草擬新法。

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借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

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

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

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

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 *** 借貸錢物。

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谷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

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壹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規定稅額。

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為“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準,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

以限制官僚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布。

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壹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

北方在治理黃、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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