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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措施

富國之法

青苗法

內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壹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局限:強制農民借貸;利息偏高,農民負擔依然沈重。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

內容: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雇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壹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生產發展;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局限:對貧苦人是沈重的負擔。

方田均稅法

內容: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征收田賦的依據。

作用:清丈出大量隱瞞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農民免除賦稅,得到實惠。

農田水利法

內容: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作用:水利工程廣為修建,保證了灌溉;耕地面積增加, 農業生產發展,政府稅收增加。

局限:興修水利數量逐漸成為官員政績考核標準,壹些地方政府強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負擔。

市易法

內容: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均輸法

內容: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壹收購和運輸。

作用:降低國家支出,減輕了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了市民生活。

強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養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齊;集中軍權、更戍法直接削弱了軍隊戰鬥力。將不識兵、將無常兵、將帥指揮受制太多,其積極性得不到充分發揮。士兵經常換防,缺乏訓練,素質低下。

保甲法

內容: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壹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壹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作用:加強對農村的統治,維護農村社會治安; 建立全國性的軍事儲備;節省了大量的訓練費用。

裁兵法

內容: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作用:提高軍隊士兵素質。

將兵法(又叫置將法)

內容: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幹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壹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作用: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

保馬法

內容: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願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並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22]

作用:馬匹的質量和數量提高;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

軍器監法

內容:督制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作用:武器生產量增加,質量也有所改善。

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進行政治、經濟和軍事體制改革的同時,也非常關註人才的選拔、

宋代科舉

培養和使用,主要是為變法造輿論。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惟才用人這三個具體措施。

改革科舉制度

內容: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誌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擴大考選名額。

整頓太學

三舍法: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

惟才用人

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幹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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