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等國際和區域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2.外國政府貸款:外國政府向中國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貸款;
3.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銀團組織提供的貸款;
4.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外國銀行向中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的從出口國購買設備的貸款;
5.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6.發行外幣債券: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資本市場發行的債券,債券面值以外幣表示;
7.國際融資租賃:指境外租賃機構向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租賃;
8.延期付款:指國外出口商向國內進口部門提供的融資,進口企業在進口貨物入境三個月後才支付國外貨款;
9.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金償還的債務:指補償貿易合同中規定以現金償還或因故經批準由商品償還改為現金償還的債務,包括以出口收入補償的債務。
10,其他形式外債,包括:
(1)境內金融機構吸收的境外機構或個人外幣存款;
(2)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等的貸款。此外,下列情況也視為外債:
(1)境外註冊的機構以各種形式轉移到境內,需要境內機構實際償還的債務;
(二)未在境外註冊的境外機構外債;
(三)外商投資企業以外方名義從境外借款,所借款項用於企業股本以外的資金或者設備投資,且外方與企業之間有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約定由企業負責償還的。
(四)中方為外債出具擔保且中方實際履行還款義務的債務;
(五)外資企業對其母公司的債務;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是全國外債登記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國務院各部委、公司和在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地方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地方政府、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和中央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
境外機構未在境內登記的境外貸款,由派出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登記。第四條外債登記分為逐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外債定期登記是指:境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舉借的外債;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和中國銀行分別負責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逐筆登記的外債是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境內其他部門和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外債。
企事業單位委托金融機構辦理的國外貸款,應由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人登記。第五條定期登記程序如下:
1.借款人應在第壹筆借款合同簽訂後15日內,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新簽訂的借款合同或債務發生提款、還款變化時,借款人應按月填寫“外債簽約表”和“外債變化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每月後5日內報登記部門。
3.借款人需要開立現金賬戶時,應持登記證和登記部門出具的批準函,到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金賬戶(以下簡稱外債賬戶)的手續,並於次日將回執送登記部門。第六條逐筆登記程序如下:
1.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簽訂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復印件和國外貸款批文(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文)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證逐筆登記。
2.貸款轉境內時,借款人應持匯款通知書和登記證在銀行開立外債賬戶,並辦理入境手續。
3.債務償還時,借款人憑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書,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批文,並憑批文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外債賬戶本息匯出手續。
4.借款人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憑開戶銀行出具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並於次日將“反饋表”和存款憑證復印件交登記部門。
5.舉借非轉入債務需要從國內匯出貸款本息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並於次日將“反饋表”復印件送登記部門。還本付息到期時,妳行應經登記部門批準,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現金賬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用賬戶),辦理本息匯出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在境外存放貸款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機構可向境內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款,無需另開賬戶,但借款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反饋表”的手續。
8.在當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人,如需在外資銀行辦理開戶和還本付息手續,可先持當地登記部門出具的登記證在外資登記部門辦理批準還本付息手續,外資銀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向原登記部門提交付款憑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