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可以取消購買合同。針對金先生的質疑,律師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說,買受人作為購房合同的壹方,實際上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購房者和貸款銀行之間是關系,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是關系。雖有關聯,但完全是獨立的法律關系,買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不存在障礙。那麽,退房的時候抵押貸款誰來還?律師認為,首先,由於購房合同的解除,開發商從購房者處獲得的購房款應全部返還給購房者。購房者申請的銀行按揭貸款也是購房款的壹部分,應壹並返還給購房者。那麽,購房者應該依據《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借款人應與銀行協商,提前向銀行歸還剩余貸款本息。”購房者應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律師認為,這種還款方式實際上是理論上的做法,實踐中很難做到,因為購房者購買的房屋已經抵押給了銀行。如果買受人不把錢還給銀行,銀行只能行使抵押權,拍賣或出售買受人已設定抵押的房屋。但是這個時候房子已經不歸購房者所有了,房子的處置會損害開發商的利益,開發商是絕對不會受這個損失的。因此,開發商只能將可退還的購房款分成兩部分,其中屬於購房者首付款的部分直接返還給購房者,屬於從銀行貸款的部分直接返還給銀行,視為購房者已經提前向銀行還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銀行稱:“抵押人或出質人按本合同約定清償全部貸款後,抵押或質押物返還給抵押人或投資人,借款合同終止。”從而獲得還款並終止借款合同。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並存,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借款合同終止後,抵押權隨之消滅,當事人應當辦理註銷抵押登記的有關手續。需要辦理退保和退款的律師認為,按揭貸款買房時,壹般要求購房者為所購房屋辦理保險,保險受益人是貸款銀行。賣房合同的終止必然涉及保險問題。由於保險法律關系是除房屋買賣關系、借貸關系之外的另壹種獨立的法律關系,保險問題有其自身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買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沒有“不退保”字樣,買方可以在解除購房合同的同時解除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律師認為,購房者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辦理退保、退款手續。在手續辦完之前,房貸還是要還的。律師提醒業主,因故要退房,不能“借口”停止還貸。目前,壹些購房者對銀行和開發商的關系存在誤解或模糊認識。有的人認為是因為買了房才申請的按揭貸款,現在不買房了,就不用還了。或者想著退房,我幹脆每個月都不還房子了。實際上,買方與銀行之間的貸款關系是獨立於房屋買賣關系的,所以購房合同的解除並不意味著貸款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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