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回復1
被申請人:李,男,漢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劉莊店鎮李老家行政村50號,身份證號碼41xx9,聯系方式1xx。
訴訟當事人:蒲,男,漢族,1948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老城鎮劉埠口村。
20xx年2月16日,我收到了蒲因買他的磚所欠我的7624元的民事訴訟及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傳票。
應訴事實如下:
蒲起訴我在1999買了他的磚,還了10000元。余款7624元未還。雙方約定3月1999還清(有欠款)。
後來因為犯詐騙罪被判了十幾年的有期徒刑。因為我在服刑期間無法行使公民權利,所以得知我出獄後,馬上主張自己的權利。
事實是這樣的:
1.我沒有買蒲敬林的磚,也沒有給蒲敬林1,000元買磚。我給蒲敬林寫了壹張7000元的欠條。
事實是這樣的:
65438到0999,鎮黨委決定在劉莊店北面建壹個有機肥廠,讓我負責這個廠。廠房建好後投產,購銷協調。上級黨委高度重視,縣委書記劉光全和鎮黨委經常來檢查指導。
1999,鎮黨委決定建辦公樓。當時向縣委書記劉光全匯報請示,申請縣建行行長張明亮批準,準備貸款50萬元給該廠。然而,它沒有被批準。後來經鎮黨委委員陳建介紹,大包給了安徽臨泉縣焦莊焦建斌。承包商負責所有建築材料(因為是大包裝),工廠只負責工程質量
1999焦四處買磚等建築材料,為工程準備材料。
因為是大包工程,所以不用問焦建斌買了誰的磚和原材料(會計:劉桂婷證明)。2000年6月,施工隊破土動工。直到2006年的壹天下午,5438+0,焦打電話給我,說他的車被城關派出所扣了。過來,然後我就去了。之後,蒲關切地說:當時我就知道焦買了蒲敬林的磚。當時想讓焦讓我給廠裏送工程,我就讓蒲景林先把賬結了,然後龔焦停工了,我就寫了壹張7000元的欠條給蒲景林讓焦的車走。
(蒲、焦建斌和我租車的司機田洪波作證)。
二、普1999起訴我?2014期間因詐騙被判十年以上,在此期間無法行使民事權利。這不是事實。事實如下:
2002年3月,我生病了,被周口地區醫院的專家周醫生診斷為膀胱癌。及時住院,當時住在地區醫院外面。
住院部由主刀醫生田負責手術(田和護士長的女兒作證)。
住院幾個月後,我回到了工廠,焦建斌的項目也停了。建築工人都走了,生產停了,員工都走了。
工程停工,把廠裏的工人情緒都帶壞了,於是壹個好企業垮了,化肥周邊的行政村都用上了,深受好評,遠銷項城市和臨泉西部。要有人聯名給省縣委寫信,說明情況。
我說這個廠應該沒落了,算了吧!從那以後,我壹直在廠裏養病。
後來焦建斌給我打電話說:我身邊的信用賬戶太多了。
我不在乎我再做壹次,對妳來說不夠,所以不要生氣(這不足以耽誤項目)。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覺身體不太對勁。然後去沈丘縣人民醫院復查。經過復查,我的癌癥有復發癥狀。當時住在我院外科住院部,第二次手術由主刀醫生李斌醫生和李沛剛醫生(主刀醫生李斌和醫生李沛剛作證)進行。
手術後,我住院期間,廠裏的會計劉桂婷來看過我。我安排劉桂亭用生產的70多噸化肥還清了我所有的欠條。只要欠我欠條,就可以拉肥(劉桂亭的證明)。
到1?兩個月後,我老婆回工廠,回醫院告訴我,鎮黨委以為我要死了,活不下去了,於是派鎮法院書記、李和基金會會計余到工廠讓我老婆簽字按手印說工廠被鎮上收走了,李什麽都沒了(上圖)
三人作證)。
出院的時候,醫生給我安排妳需要化療幾年,可能會穩定。
出院後到了工廠,看到什麽都沒有,沒有人,沒有辦公設備,很生氣,就在家養病。我以為普的賬算清了,就沒問。
2005年底2006年初的時候,怕自己的病復發。當時我拿了1000多塊錢,就去浙江省臺州市杜橋找我兒子(他在杜橋上班)。之後兒子又給了我6000塊錢,我在杜橋南街租了房子。月租80元的房子(房主曹作證)離杜橋醫院有十裏地。
醫生說:根據手術後癌細胞的殘留和位置,有的肝、胃、胰腺癌高低不等,從幾萬元到幾千元不等。醫生看了檢查結果說:妳的手術很成功,半年可以做壹次化療。如果化療過多,頭發會大面積脫落,對身體會有負面影響。
第壹次化療只花了2000塊錢(尹醫生認證)。
從那以後,兒子上班,我就自己做點吃的,自己散散步,自己照顧自己,直到半年壹次化療。
休息日兒子去我那,時間到了我自己去查。直到2008年底,感覺身體恢復的很好。我想回來,但我兒子不讓。直到2010回來,我壹直住在李的老家(行政村支部書記作證)。
關於蒲的7000元磚債,我收到蒲的起訴狀並
法院傳票,我才知道,普的戶口沒有結清。
最後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1.我沒有購買普林靜的磚,也沒有將它們用於個人用途。
2.我和蒲壹定要找到焦建斌追回這筆錢交給蒲,並拿出李寫的借條(借條7000元)。
3.如果焦建斌說給了我7000塊錢,焦可以給我看我寫的收據,我承擔。
我在此傳達
沈丘縣人民法院
被調查人:李
20xx年3月6日
對土地糾紛的答復二
被告於永生,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漢族,湖北鹹豐人,高樂山鎮陳光村壹組村民。
被告余,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漢族,湖北鹹豐人,高樂山鎮村壹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昌謙,湖北紅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關長明,湖北紅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因原告余雪雲等七人就承包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提起訴訟,被申請人在此陳述如下:
原告起訴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完全荒謬無理。
第壹,原告所指的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不屬於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要求根據遺產進行繼承於法無據。
原告所指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鹹豐縣周邊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明確表示,征地補償款即被申請人母親的承包地,是根據國家政策發給她的。由於被申請人的母親已經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補償款由承包地的某個人也就是被申請人領取,這筆補償款根本不屬於原告父母的遺產。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顯然不屬於遺產範圍。
因此,原告不能將這筆錢作為其父母的遺產主張進行分割。
第二,被申請人沒有資格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
在本案被認定為承包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按照政策領取了應得的補償款,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沒有侵害他人利益。
原告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異議的,應向鹹豐縣北環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即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提出,被申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原告不享有起訴狀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享有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權。
原告父親去世時,原告已經結婚成家,不再是這個承包戶的壹員。其他兩個家庭成員即被告父母留下的承包地繼續承包,原告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
但被申請人及其父母壹直居住在這壹帶,實際使用並受益於這壹家的承包地。2005年第二輪土地延包,他們取得了這戶人家所有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他們是這塊土地的合法承包人。
陳光村委會和壹群村民證明了這壹點。
因此,只有被申請人及其母親才能充分享有本案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征地補償款分配權,而原告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四,原告不是陳光村的村民小組,不具備起訴狀中所指的承包土地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只有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才能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原告年齡分別為78歲和56歲,已經結婚並離開了陳光村集團。他們有的取得了其他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有的是非農業戶口,被納入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他們都沒有陳光村民小組的戶籍,他們已經失去了村民的資格。因此,他們不能享有該批土地的補償費分配權。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所有行為都是正當行使權利,沒有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原告訴狀中所指的土地補償款並非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既不擁有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沒有實際使用和收益該土地。原告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純屬無理取鬧。
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公正處理,以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哲智
鹹豐縣人民法院
受訪者:
兩千年xx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