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符合要求的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三)在當地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戶口;
(四)具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5)無明顯違約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擔保方式為:
(1)壹般擔保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所有保證人都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壹)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壹條:
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應當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保證人保證連續的債權。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應當對通知債權人之前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
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壹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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