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北京鐵路局關於印發《北京鐵路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鐵函[2004]第301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解決北京市職工住房貸款問題,規範貸款管理,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的政策規定,結合分中心實際情況,制定並頒布《北京鐵路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希望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做好新《辦法》的宣傳工作。
本《辦法》於5月1日生效。(其他地區個人住房委托貸款辦法另行制定。)
附件: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北京鐵路局
2004年4月22日
附件: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
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5月1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政策》、《北京鐵路局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制定了《北京市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是指分中心向委托銀行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的職工發放的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的擔保方式分為:房地產抵押、權利證書質押、保證、抵押加階段性保證等。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根據貸款金額的不同和所購房屋的性質,選擇不同的擔保方式。為防範貸款風險,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必須為10萬元以上的貸款或購買經濟適用房、商品房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其抵押物、質物,或者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本辦法適用於在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五條貸款條件:
1.借款人必須是購房人本人及其配偶;
2.借款人在本市有常住或長期居住證明和聘書;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所在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壹年以上;
5.有購房合同或賣房證明;
6.有相當於購房總價款20%以上的錢,作為購房首付;
7.符合分中心和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利率、金額和期限
第六條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隨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變化。貸款期限為壹年的,貸款利率變動時,原利率不變;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貸款利率發生變化時,利率調整時間為次年1月1日。
第七條貸款額度最高為40萬元,最高不超過總房價的80%。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的經濟收入確定。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同時貸款期限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第九條借款人在還清首筆貸款後,只能進行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按月結息。
第四章貸款處理
第十壹條借款人應向分中心申請貸款,並填寫貸款申請表。
第十二條分中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借款人進行資格審查。在確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向借款人出具相關材料,告知其貸款擔保方式、貸款辦理流程及需繳納的費用。
第十三條分中心負責對借款人填寫的相關信息進行初審,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經濟收入、購房金額、法定年齡等因素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十四條由擔保中心擔保的借款人憑分中心出具的《個人住房貸款擔保申請審批通知書》到擔保中心辦理擔保手續。借款人應按北京市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擔保費。擔保中心應對借款人購房行為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借款人應在擔保中心的指導下填寫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借款人采用房地產抵押加階段性擔保、房地產抵押、連帶責任擔保、質押擔保方式的,分中心初審後,通知受托銀行審核並辦理相關手續。受委托銀行應審查借款人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在受托銀行的指導下,借款人填寫相關信息,繳納保險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由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擔保的借款人,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分中心應通知受委托銀行對借款人填寫的信息進行復核。
第十七條分中心經受托銀行和擔保中心審核同意後,通知受托銀行放款。
第十八條為方便借款人辦理貸款,根據借款人的要求,分中心可在分中心指定的受托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第五章貸款抵押和擔保
第十九條借款人以所購房屋抵押貸款的,必須以該房屋的全部價值用於貸款抵押,抵押人應與抵押權人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抵押期間,借款人必須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並負責維護和保證其完整。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期限屆滿前,借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壹條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財產再次抵押、轉讓、出售或贈與。
第二十二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終止抵押權。以房地產抵押的,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變更擔保人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批準,不得撤銷原擔保合同。
第六章家庭保險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的,需在簽訂借款合同前到受委托銀行指定的保險機構辦理房屋保險等手續。抵押期間,保險單由受委托銀行保管。
第二十五條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取消保險;保險期間,因借款人過錯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借款人負全責。
第七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六條貸款本息由借款人以等額還款方式按月償還。等額仍指在貸款期限內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如果貸款期限為壹年,也可以壹次性還本付息。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可以提前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受委托銀行應根據貸款期限提前壹次結清本息。
借款人也可提前償還部分貸款,但應與受委托銀行達成書面協議。重新約定的還款期限不得長於原貸款期限,且利率不作調整。
第二十八條在貸款償還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壹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
1.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未履行還款義務;
2.借款人提供的證明、資料及其他文件是虛假的;
3.還款期間,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
4.抵押人拒絕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5.出質人擅自處分質押物;
6.擔保人的重要資產發生變化或喪失擔保能力。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在六個月內未按合同規定償還本息的,受托銀行在確認借款人不履行還款責任後,可通知分中心和擔保中心。分中心、受托銀行、擔保中心根據不同的擔保方式處置抵質押物,或者由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
1.分中心與受托銀行* * *協商以轉讓或拍賣方式處置抵押物。收益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賣費和抵押物處理費;
(2)扣除與抵押物相關的稅費;
(3)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違約金;
(4)剩余部分返還抵押人,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償,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由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擔保的借款人,經確認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由擔保中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借款人自放款之日起,兩年後,可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壹條貸款逾期的催收由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中心按協議處理。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中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辦理貸款手續。
第三十三條受托銀行應按分中心要求辦理相關貸款手續;並協助分中心回收貸款本息;及時將收回的貸款本息轉入分中心存款賬戶;定期向分中心提供借款人正常還款、逾期還款和提前還款情況。
第三十四條擔保中心應根據職責範圍,定期向分中心提供逾期催款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借款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應當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壹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內容及附件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各方,並就相關內容達成壹致。當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原合同及其附件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分中心應與受托銀行和擔保中心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和擔保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