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條件: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二、提交材料:
1.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包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並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材料。
2.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3.同時提取同戶籍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以及子女)中的任何壹方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的,須提供戶口薄或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原件、家庭成員身份證。
4.委托單位專職人員辦理的,須提供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委托人身份證、委托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委托其他人員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委托人身份證、委托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5.購房(購買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房改房)提取的,提供兩年之內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三年(多層住宅)或四年(高層住宅)之內的《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銷售不動產統壹發票。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開工兩年內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7.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開工兩年內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鑒定證明、規劃部門批準文件或鄉鎮政府出具的《準建證》、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8.離、退休提取的,提供《職工退休證》或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離退休審批表。
9.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提取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包頭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包頭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結論通知書》或傷、殘證。
10.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提取的,提供戶口註銷證明。
11.職工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兩年之內提取的,提供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憑證。
12.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職工提取的,提供《包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13.因企業轉制,職工買斷工齡壹次性安置提取的,提供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企業轉制的證明文件、經公證的國有企業轉制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進行壹次性經濟補償協議書或合同。
14.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提取的,提供戶籍證明、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非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壹年後未重新就業提取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15.調離本市,壹年後無法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業務提取的,提供工作調動證明、調入單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業務的證明。
16.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提取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
17.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合法的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權(遺贈扶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18.轉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提取: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已辦理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兩年內或全部還清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兩年內可申請提取壹次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辦理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兩年內的提取業務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產權部門備案的《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不動產發票或收據;經公證的商業銀行借款合同和借據;銀行出具的還款清單。
辦理全部還清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後兩年內的提取業務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產權部門備案的《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不動產發票或收據;經公證的商業銀行借款合同和借據;銀行出具的全部還清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憑據。
19.職工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並正常還款壹年以上,可申請利用同戶籍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壹次性沖抵公積金貸款余額。須提供《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沖抵提前全部償還貸款申請審批表》;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及借款憑證、身份證、戶口簿或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有效證明。
三、辦理流程:
職工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業務受理部或旗縣管理部受理—提取管理科審批,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
四、聯系電話:0472-3310121
五、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六、工作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星期壹至星期五,節假日除外)
以上內容來自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1)
引用資料
包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