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外貿信托在官網發布聲明稱,1987年,經原中國銀監會批準,外貿信托獲得金融許可證,批準的業務權限包括“貸款”。“多年來,包括個貸業務在內的各類貸款業務,都是我公司在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和指導下依法合規開展的,不存在擅自或違規放貸的情況。”
涉嫌“套路貸”詐騙
裁判文書網顯示,10月65438+20165438+2065438日,周向外貿信托借款52萬元。借款期限60個月,利息39萬元。該筆貸款抵押給周在廣東省中山市的房產,抵押期限為5年(10月201110日至10月202110日)。
簽訂抵押合同當天,外貿信托要求周某與其關系人羅某簽訂委托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授權羅某對抵押房屋進行變賣、催收,否則不允許周某借款。本案中,周簽訂了委托合同,並於2016年2月8日在珠海市橫琴公證處進行了公證。而外貿信托實際發放的貸款只有46萬元。
後因周某延遲償還利息,於17年4月,羅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抵押房產以55萬元的價格出售。2007年4月21,2065438,羅向周發出賣房通知。直到2017,17年2月28日,我到中山市房產局徹底查詢,發現外貿信托和羅已經將抵押房產出售。
周認為,因外貿信托與羅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出賣抵押物,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羅出賣抵押物的行為無效。
此外,2017年4月,該房產價值已達到110萬元,羅僅以55萬元取得抵押房產,明顯低於市場價值,明顯不構成善意取得。買方、外貿信托和羅可能是壹夥的,惡意串通損害周的合法利益。周認為2018年4月17日簽訂的《廣東省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羅某、外貿信托涉嫌以“套路貸”方式實施詐騙,其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已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不僅如此,在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中顯示:“我院在執行過程中,自2065,438+08年以來,發現外貿信托與不同對象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65,438+042件。2020年5月28日,我院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我院提交其公司“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的相關金融許可手續。外貿信托向法院提交的金融許可證和原銀監會的批文中,並未顯示‘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證。”
對此,法院認為,外貿信托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沒有證據證明其取得了有關部門的金融許可,不支持未經合法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活動,駁回了外貿信托的執行請求。
外貿信托在聲明中表示,針對近期法院駁回外貿信托執行申請的案件,外貿信托
信托業協會調查數據顯示,2018年,近六成信托公司布局消費金融信托業務,規模達3000億。
與此同時,部分信托公司不斷拓展消費金融業務邊界,主要模式有助貸業務模式、浮貸業務模式和基於消費金融信托資產的ABS模式。
所謂“套路貸”,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款為名,誘導或強迫借款人簽訂“借”或“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銷毀還款證據等手段,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以及非法使用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
天眼調查顯示,外貿信托於9月30日在北京成立,1987。它是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下屬的壹家信托公司。股東中化資本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分別持股97.26%和2.74%。通過股權的穿透,可以看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末,外貿信托註冊資本80億元,信托資產管理規模4457.65億元,營業收入27.89億元,利潤總額23.52億元。此外,FTT還參股諾安基金、寶盈基金和同冠期貨。
普益標準研究報告分析,2017以來,行業監管力度大大加強,加速了行業出清。因此,信托公司在發展消費金融業務時,需要盡可能謹慎地選擇合作夥伴,最大限度地規避合規風險。
執行裁定書顯示,2018年以來,外貿信托針對不同對象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在法院執行案件142件,案件數量遠遠超過“專業出借人”規定的數量,這可能是法院加強審查的原因。
“這給不符合規定的信托公司敲響了警鐘。”上述人士表示。
相關問答: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請征信了嗎?因為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列入不良信用記錄,而上海維信匯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沒有這個資格,那麽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就把資金信托給上海維信匯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做網絡現金貸,他們玩的套路貸是無縫的。只要妳還不起錢,他們就會有多種方法控制妳,讓妳神秘死亡,妳不知道自己是怎麽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