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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資產質押授信業務的主要風險

碳資產質押授信業務的主要風險有CER產出風險、法律風險、商務風險。碳資產質押貸款是指企業或供應鏈以自身現有或未來可獲得的碳資產作為標的物進行質押貸款的融資模式,是碳排放權作為企業權利的具體化表現。該質押貸款模式中的碳資產是廣義的,包括基於項目產生的和基於配額交易獲得的碳資產。

關於授信

壹、授信的原則:

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占用和使用情況、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區別授信。

(二)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負債比例情況,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

(三)應根據各地區的金融風險和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對各地區和客戶的授信額度。

(四)應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及客戶的實際資金需要、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額度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貸款額度,也不是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地區和客戶風險所實施的內部控制貸款額度。

二、授信方式:

商業銀行授信分為基本授信和特別授信兩種方式。基本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每個地區、客戶的基本情況所確定的信用額度。特別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及客戶特殊需要,對特殊融資項目及超過基本授信額度所給予的授信。商業銀行的授信,應有書面形式的授信書。授權人與受權人應當在授權書上簽字和蓋章。

三、授信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授信人全稱;

(二)受信人全稱;

(三)授信的類別及期限;

(四)對限制超額授信的規定及授信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商業銀行的授信書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同級管轄行備案。涉及外匯業務的授信書,應報外匯管理局同級管轄局備案,轉授權還應同時報商業銀行總行備案。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各級分支機構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時,須向其出示授信書,雙方應按授信書規定的授信範圍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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