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的黑名單,本質上是法院下達了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命令。限制高消費令終止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終止限制高消費令。多長時間可以解禁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被列入失信者名單,會帶來很多不良後果。失信者將在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同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高消費。1.被執行人的唯壹住房法院可以拍賣。即使被執行人只有壹套房子,也可以執行。申請執行人按照廉租房標準向被執行人提供壹套小面積住房,維持其居住需求;申請執行人應當按照當地平均租賃價格向被執行人提供五至八年的租賃費用。2.查封、凍結被執行人的支付寶賬戶。支付寶、移動支付、微信支付等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也屬於被執行人可以由法院執行的財產。已經成了失信人名單。以後網上訂票,買保險,租房,約會等。會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