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貸實付”的內涵
內涵壹
“實貸實付”的內涵之壹,是銀行發放的貸款金額應與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相匹配,防範“超額放貸”行為。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貸款資金總量提出了明確要求,規範重點之壹就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
內涵二
“實貸實付”的內涵之二,是嚴格審核貸款資金的用途,促進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實體經濟。貸款新規中,無論是針對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還是個人貸款,都對貸款用途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內涵三
“實貸實付”的內涵之三,是合理確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並強化貸後管理,從流程上遏止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可能。貸款新規提出貸款資金應以受托支付為主要支付方式,同時輔以自主支付方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內涵四
“實貸實付”的內涵之四,是將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借款人真實性承諾協議化,如果借款人承諾的內容有假,構成欺詐,則需要承擔責任,從而約束借款人的造假行為。貸款新規中規定,借款人協議承諾除了按期還本付息,到期不能履約要執行罰則條款外,還要承諾兩點:壹是貸款的真實用途;二是貸款的支付方式。沒有以上協議承諾,則不能簽訂貸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