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工程壹般質量保證是什麽?
《民法典》(2021至1實施)沒有規定質量保證金的數額,但是建設部有壹個標準合同,規定質量保證金是工程總造價的3%,壹般工程都是按照這個比例執行。
在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有義務對工程進行維修。如果不履行這壹義務,施工單位可以找別人維修,所需費用從保修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必須在保修期結束後由施工單位支付。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
2.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有哪些規定?
1,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缺陷責任期壹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可由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2、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總價款3%左右的比例結算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比例可參照執行。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期滿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退還保證金。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逾期不還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發包人將工程移交給承包人後,雙方將簽訂工程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比例按工程總造價的3%執行。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出現問題需要維修的,產生的費用從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結束後,雇主將返還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