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哪些不誠信的行為?
1.第壹類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2.第二類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包括行賄受賄、偷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者服務費、惡意拖欠工資、非法集資、合同詐騙、傳銷、無證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借貸資格投標、串通投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者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等行為。
3.第三類是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失信會有什麽影響?
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降低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和合同評優資格;
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向鐵路部門出售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出售機票。
第三,不守信會怎麽樣?
1.失信會造成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的限制或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空間就會大大縮小;
2.失信者的財產、房屋將被凍結、扣款,無法坐飛機、買房。各種旅遊、度假幾乎是夢想,各種與高消費相關的活動都會被限制,孩子會被禁止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3.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判刑,最高7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