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卡行應當向申請人公開、明確告知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要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營銷人員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信用卡時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請人完整、正確、真實地填寫申請材料,審核身份證件(原件)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原件)。營銷人員不得向客戶承諾發卡,不得以快速發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等名義營銷信用卡。
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發卡行應根據整體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備(可選)要素。信用卡申請材料缺少(可選)必填信息或必填選項的,由他人代理(單位辦理的商旅卡、商務采購卡和主卡持卡人辦理的附屬卡除外),他人代簽,申請材料未簽字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存在信息可疑、審核意見缺失、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字(簽名、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擴展數據:
1.商業銀行在發展信用卡業務過程中,違反審慎經營原則,導致信用卡業務存在較大風險,且合作機構在1年內兩次從事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違法活動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立即暫停該商業銀行新發卡業務或發展新特約商戶的資格,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者安全隱患在短時間內難以解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除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壹)責令商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或相關特許人限制(或暫停)信用卡發卡或收單業務;
(二)責令商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或相關特許經營者限制(或暫停)發展新的信用卡業務持卡人;
(三)責令商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或相關特許人限制(或暫停)發展新的信用卡業務特約商戶;
(四)責令停止審批設立運營中心等。;
(五)責令停止開辦新業務;
(六)其他審慎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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