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貸款的審批條件
1.如果借款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籍且年齡超過16歲,他/她必須持有身份證。借款人的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申請助學貸款的,應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貸款申請同意書。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未成年人提出申請,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3.借款人家庭經濟困難。有關部門為借款人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4.誠實守信,品質優良,無違法違規行為。
5.借款人具有壹定的學習能力,能夠保證正常畢業。學生申請助學貸款的時間壹般在新學年開始後,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
應當指出,學生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審批需要兩個階段。首次貸款時,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辦理。學生資產管理部門與借款人簽訂合同,出具驗收證明,學生攜帶驗收證明到高校申報。學校學生資產管理部門於6月10前錄入電子回單,經國家開發銀行審核後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除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