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用途
1、申請簽證使用
2、申請信用卡/貸款使用
3、就業考試、資格考試
4、職稱評定
5、申請生育險報銷
工作證明是指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的壹種證明文件,壹般用於職稱評定、資格考試、工作收入證明等。其需要工作單位出具,並加蓋單位鮮章方有效。
擴展資料:
辦理方式
壹、可找在職單位人事部辦理或委托朋友公司代為辦理
優點:免費 缺點:辦理時間較慢(有些企業是不願意開或者開起來要等很久)搭人情
二、也可找市面的正規代辦公司,壹般則需要幾百元的服務費
優點:快速,省心 缺點:花費較高
註意事項
1、開工作證明要註意必須的格式。
2、開工作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復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補充事項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同時該通知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根據該規定,妳若要證明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話,妳最好是能提供工資簽收單、考勤卡、工作證、招聘登記表之類的證據,如果可能的話妳還可以要求妳的同事出庭為妳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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