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央產房全稱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壹般是指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建住房;所屬機構為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等。
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
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建住房,也視為已購公房。
2、可以依法出售。
根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統壹市場、定點代理、方便職工、系統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和中***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以下簡稱交易辦公室),?負責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檔案等信息服務和政策咨詢,監管交易活動,收集、記錄交易結果並向原產權單位及職工所在單位反饋。
第五條?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
擴展資料:
根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第六條?出售人應填寫《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交易辦公室根據職工住房檔案進行核對。
核對無誤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也可委托定點交易機構代為辦理房屋買賣以及交易過戶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房屋***有權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三)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四)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五)與買受人簽訂的已購公房買賣合同;
(六)物業費、供暖費清結證明。
出售人沒有建立住房檔案的,應當補建住房檔案。?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有資產管理處—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央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