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有信用或財產作擔保或以第三方作擔保向貸款人借入貨幣資金的企業、機構或個人。
債務人是利益主體中承擔義務的壹方。它必須從事法律規定的所有行為。壹方面,它必須在法定限度內適應權利人的利益而作出或抑制某種行為,或者忍受國家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另壹方面,它有權拒絕超出法定限度的利益。
第二,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借款人的範圍貸款人壹般指在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客戶。首先,貸款人和借款人是貸款申請的當事人,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能從貸款人處獲得信貸資金。貸款人作為貸款審批/發放的壹方,可以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成功獲得貸款的借款人除按合同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外,還應使用貸款。如果不能正常還款,就要向貸款人說明情況,進行協商。相對於借款人,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和監督借款人貸款使用的權利。如果貸款用途不規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委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確認借款人完全管理和控制貸款資金的使用。
貸款人委托支付是指貸款支付的委托,貸款通過借款人具有約定目的的交易對象進行。
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給借款人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
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區別是什麽?
借款人和貸款人所指的對象和義務不同。
1,指不同的對象。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己的信用或財產作為擔保或以第三方作為擔保向貸款人借入貨幣資金的企業、機構或個人。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使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2.不同的義務
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生產經營信息,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信息借入與其還款能力不相稱的貸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權檢查和監督貸款的使用。
擴展數據:
貸款人的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貸款有關的信息;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是否貸款,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按本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中劃收貸款本息;
5.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當貸款將遭受或已經遭受損失時,可根據合同規定采取措施保護貸款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