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的構成:
1,刑法規定,從其自身規定來看,沒有將結婚作為詐騙罪成立的必然條件。
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雙方,不排除他們是詐騙的刑事責任主體。我國刑法關於犯罪主體的規定包括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特殊主體身份,如職務犯罪中關於犯罪主體的規定等等。
在詐騙罪中,沒有限制詐騙主體的法律依據。
2.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之間或者近親屬之間故意傷害的案件很多,但在處理時考慮到雙方的特殊關系,與在社會上犯罪區別對待。
婚姻不是免責條件。如果存在婚姻關系,則要求詐騙罪的主體是未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這顯然違反了刑法關於詐騙罪作為壹般主體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