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進口商的作用
在申請開證時,不必交付全部貨款,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擔保品,或提供保證人做擔保,減少資金占用。
在付款後,可以肯定地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憑以提貨,從而保證資金的安全。
可通過信用證條款,規定出口商交貨期限,促進出口商按時交貨,既可保證資金運轉通暢,又可減少因出口商延遲交貨而負擔貨價波動的風險。
可通過信用證條款,要求出口商提供有關保證貨物質量、數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單據的種類及份數,以減少貿易風險。
2.對出口商的作用
因有開證銀行的付款保證,只要出口商嚴格按照信用證條款出運貨物,並提交與信用證規定相壹致的單據,肯定能取得貨款,收匯安全有保障。而且,按國際慣例壹般是由當地銀行墊款議付,不必直接向國外開證銀行交單取款,可加速資金周轉。
由於收款有保證,出口商比較容易取得銀行的貸款。例如裝運前的打包放款、裝船後憑單據做出口押匯等,有利於出口商的資金周轉。
在實施貿易和外匯管制的國家裏,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都須經過貿易和外匯管制當局的批準,所以出口商只要接到有效的信用證,就可放心發運貨物,貨款壹定能完全收到。對出口商而言,采用信用證方式可避免進口國家禁止進口或限制外匯轉移而產生的風險。
3.對出口地銀行的作用
因有開證銀行的保證,只要出口商交來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即可向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償付行要求付款,因而對出口商放款及融通資金的安全問題較有保障。
根據信用證條款、開證行及受益人的資信對出口商做出口押匯、打包放款等,可擴大業務,增加利息、手續費等外匯收益,這是外匯銀行很重要的業務收入
4.對進口地開證銀行的作用
(1)開證銀行開立信用證不必馬上付款,所以在收取開證押金的情況下,可以占用開證人的開證押金,並可得到開證手續費收入。
(2)可以擴大業務內容,加強與客戶的關系。如可敘做進口押匯,招攬介紹倉庫、報關、運輸等業務,同時也能增加利息、手續費等外匯收入。
總之,信用證對進出口雙方起到了兩個作用:
壹是銀行的保證作用,
二是融通資金的作用.
從銀行來看,
壹方面可以增加營業收入;
另壹方面可促進壹個國家或地區進出口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