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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0 1,最高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生效。有下列六種情形之壹的被執行人,可以列入黑名單。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申報制度。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7 . 03 . 02[引用日期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