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