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