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或目前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