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
擴展數據:
案例:
冒用他人身份證開戶的男子被拘留七天。
該男子使用他人身份證在銀行開戶,被銀行工作人員發現並報了警。警察傳喚他到警察局調查,但發現他滿口謊言。最終,該男子被東嶽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2017 1165438+2月24日0時許,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北區派出所接到轄區銀行工作人員報警,稱銀行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證開戶。請處理它。接警後,民警立即趕到張灣區中信銀行大廳。
民警見到報警人小李時,她正在進壹步核實男子剛剛辦理的銀行卡開戶信息。據小李介紹,事發時,壹名男子到銀行自助辦卡機前,按照辦卡流程辦理了壹張儲蓄卡。小李去查看時,發現該男子與身份證上的照片不符。為了避免打草驚蛇,小李以銀行卡芯片有些問題需要處理為名,示意安檢人員將其帶到接待室,他趕緊報了警。
了解情況後,民警將該男子傳喚至派出所。經查,該男子姓朱,襄陽人,現年53歲,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於2013被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
經過訊問,民警發現朱在派出所裏滿口謊言。他交代自己是23號來十堰的,但是警方發現他是21早上10坐車來十堰的。
民警問朱某,為什麽用別人的身份證辦銀行卡?他交代自己身份證丟了,想辦張卡給老婆點錢。但經查證,朱某是帶著妻子來十堰的,朱某在火車站附近的賓館開房時用的是他的身份證。在事實面前,朱某謊稱自己的身份證被妻子拿走了,自己只是在路邊撿到壹張身份證才去銀行辦卡。
25日,朱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
人民網-冒用他人身份證開戶的男子被拘留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