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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存折丟了,上面的錢被拿走了。拿錢的人犯罪了嗎?

存折掛失被他人撿到,存折內金額被冒領。拿了錢的人已經違法違規,構成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大資料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拿起存折猜密碼取錢。存折就像鑰匙,取錢就相當於開門盜竊。這樣,盜竊和詐騙就沒有真正的區別了。區分盜竊和詐騙,關鍵是看受害人是否因為行為人的欺騙而陷入了錯誤的認識,並因此自願處分自己的財產,也就是給了騙子。

只有當受害人因行為人的欺騙而陷入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自己的財產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才構成詐騙罪,否則就是盜竊罪。比如有人說可以把錢從少變多,然後趁受害人不註意的時候掉包。這是盜竊,因為行為人是在受害人看不到或者註意不到的情況下,用秘密手段竊取受害人財物的,不是詐騙。

通過隱瞞他不是財產所有人的事實,他用猜測的密碼騙取了銀行職員的信任。此時銀行工作人員代表銀行,銀行和存折主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是合同關系。銀行工作人員因被熊某欺騙,主動將錢交給熊某,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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