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壹般為兩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簡易程序耗時三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交通事故從起訴到判決,壹般需要2-6個月,獲得賠償。壹審壹般1-3個月,二審2個月。如果被告拒不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壹般是2個月,壹般不會超過6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衍生問題: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執行時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要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壹般應當向第壹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申請執行。2.有效法律文件的復印件。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4.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