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時限保存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
(壹)客戶身份信息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壹次性交易入賬當年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記錄交易之年起至少保存5年。
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與反洗錢調查中的可疑交易活動有關,且反洗錢調查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屆滿時尚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結束。
同壹介質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的,應當保存最長期限。同壹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保存在不同介質的,至少應按照上述期限保存1介質中的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期限有更長要求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發卡行的義務:
(壹)發卡行應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銀行卡使用信息,包括章程、使用說明、收費標準等。現有持卡人也可以獲得上述信息。
(二)發卡銀行應建立公平有效的銀行卡服務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電話號碼。發卡銀行應在30天內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更正要求給予答復。
(3)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發卡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壹個月結單以來沒有交易,賬戶中沒有未結清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約定。
(4)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賬單應列明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賬戶余額(信用卡中還應列出到期日、最低還款額和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入相關賬戶或從中扣除的日期;
3.交易的日期和類別;
4.交易記錄編號;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碼(非現場交易除外);
6.查詢或舉報與賬目不符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五)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並應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掛失和書面掛失兩種方式,以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並且在章程或相關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發卡行應在相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和遺失責任。
(七)發卡行有責任為持卡人的信用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