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寫入磁條介質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2)偽造信用卡余額、透支額度2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特別嚴重”:(壹)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二)偽造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單筆或者合計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