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應該都看過海報了。易拉寶上寫著:“邵某剛,平安銀行Xi安支行金融三部經理”。
中間是聊天對話截圖。截圖第壹句說:“邵老師,中午了。請好好吃喝,註意休息。我們必須談談我們的購房問題。紫雀臺全體業主期待您身體健康。”第二條回復是:“去妳媽的XX”
我還把“去妳媽的XX”這個詞做成“藝術字體”,定義為“平安銀行標準服務話術”。
這件事很快就成了大家吃瓜的對象,奇怪了,還能這樣。
消息稱,鄭融紫鵲臺相關賬戶出現問題,業主向銀監會陜西監管局舉報,於是相關部門搭建平臺,委派平安銀行xi分行相關負責人進行交涉。
業主說明了自己的訴求,結果負責人邵某剛不處理,還罵了業主。業主們寫了投訴信,並提交給平安銀行Xi分行。有業主不服氣,就把微信聊天截圖做成易拉寶,放在銀行大廳。
關於鄭融紫鵲臺的監理賬,多位業主表示,東區物業準備今年年底交房,但今年年初發現被叫停了。施工方說沒錢就停工,讓業主去找開發商,開發商卻說因為賬戶沒錢。想必這就是事情的由來。
回到易拉寶,業主這樣做真的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客觀來說是斷章取義。壹個不知情的人如何知道上下文在說什麽?如果只靠這張截圖,誰能保證車主之前有沒有說邵某剛的壞話?
退壹步說,就算邵剛才真的罵了妳,在這裏貼個海報又有什麽意義呢?即使妳投訴過,也不利於事情的處理。
如果這樣能處理事情,大家都做到了。
同時,從法律上講,這樣做是有風險的。
首先,可能存在擾亂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壹條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會被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業主的行為肯定有這個風險。
其次,涉及他人隱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六)偷窺、竊取、竊聽或者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造成影響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
雖然聊天記錄被歸類為隱私需要壹定的條件,但從這張海報的制作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聊天主體是誰,因此存在傳播他人隱私的可能。
第三,有侮辱公民的行為。《憲法》第38條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公民。在這件事情上,即使邵剛剛言辭激烈,業主的行為也是變相的侮辱。
最後,它可能涉及挑起事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四)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尋釁滋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當然,這壹事件並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的嚴重混亂。
當然,當事人也對此事進行了道歉,但關於業主的訴求,銀行方面似乎並未做出具體回應。如果妳知道什麽,可以在下面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