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的壹般原則
第壹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因此,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有兩種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壹個是無力償還,壹個是無力償還。
擴展數據
債務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壹個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另壹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法清償,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由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然後投入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債權人就拿多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