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納稅人購買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其他債券的利息應納稅。因此,企業應按照購買鐵路債券利息收入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利息收入,根據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擴展數據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各種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貼現套現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再貸款、墊款等)的利息收入。)、與其他金融機構(央行、同業等)的資金交易。)、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
二、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3.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借記按照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貸記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按照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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