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由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對信用合格的消費者發行的信用證明。信用卡的形式是壹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到特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再由銀行同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額度內透支。
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壹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壹種信用活動形式,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利息是指借款人為取得資金使用權而向貸款人支付的報酬,它是資本(即貸出的本金)在壹定期間內的使用價格。貸款利息可以通過貸款利息計算器詳細的計算出來。在民法中,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信用卡逾期會有以下後果:
1、產生逾期利息、滯納金等費用
信用卡超過免息期未還款,就不再享受免利息的權益了,需要繳納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其他費用,而且是從刷卡消費之日起按照消費金額為本金來計算利息,壹般為萬分之五的日息,按月計收復利。
2、產生不良征信記錄
逾期以後,個人信用報告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客戶,在今後的貸款辦理中銀行將慎重對待,可能會要求客戶提供抵押、擔保,可能會降低貸款額度,或提高貸款利率,甚至拒絕貸款。
不良信用壹般是有貸款、信用卡逾期,信用卡套現、給不良信用人擔保等行為,壹旦個人存在不良信用記錄需要承擔以下不良影響:
1、辦理銀行貸款、信用卡,以及其他正規查征信的平臺,難度會加大,甚至可能會被拒。
2、要是嚴重不良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會被限制各種高消費,無法坐飛機,高鐵臥鋪等,影響出行;並且影響就業,尤其是國企、事業單位,甚至壹些私企的管理層也不能擔任;
3、個人無形資產的損失;
4、影響未來的經濟生活質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