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的0.5 ‰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的0.10 ‰計收。
超過30天或者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利率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擴展數據:
?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單位或個人申請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連同相關資料壹並提交發卡銀行。對符合條件的,發卡銀行為申請人開立信用卡賬戶,並發放信用卡。
境外機構與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合作授權發行銀行卡的,應當采用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發卡行的識別碼。境外機構不得通過合作方式變相從事人民幣銀行卡清算業務。
第三十五條?持卡人出租、出借其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由發卡銀行責令改正,並處65438元+0,000元(發卡銀行在申請表、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中事先約定的)以下罰款。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