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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要多久?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期壹般在三年以下。

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幫助”行為:

(壹)買賣或者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戶密碼、網上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

(二)收購、出售、租賃他人手機卡、移動卡、物聯網卡。

認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根據次數、卡數、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戶密碼、網上支付接口、網銀數字證書,或者他人的手機卡、移動卡、物聯網卡等,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過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綜合認定。

收購、出售、出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或者電信、銀行、網絡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非法開立、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通過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便利,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除非有相反證據。

提醒廣大市民註意自己的財務賬戶,不要輕易借給別人,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碰法律的底線。

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而為他人提供的。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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